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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10日 10时42分   来源:吉林日报

    1月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我省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严格执行,无论周围人知不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都要做到慎独慎行慎微,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全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严格管理,切实做到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全面禁烟。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积极劝阻和制止公务活动参加人员吸烟。公务活动参加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要求,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四、加快推进无烟机关建设。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禁烟工作,明确奖惩办法,力争尽早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不得摆放烟缸烟具。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通过领导干部带头、一般干部跟进,尽量减少抽烟者数量。

    五、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或舆论曝光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上级单位或本级单位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的行为。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党纪政纪处罚措施,对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七、全省各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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