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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措施 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10日 19时02分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公告》明确,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用人单位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为残疾人职工缴纳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环境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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