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青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22日 09时09分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简化服务流程,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近日,青海省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并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2月21日从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消息。

    据悉,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目标。我省自去年10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以来,已取得住院患者向基层下沉、医保费用支出趋于合理的初步成效。为了解决分级诊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转诊手续繁杂、细化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意见》中进一步简化了转诊手续。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程序,由患者的主治医生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公室审批盖章;取消医保管理部门审批程序;逐步实行网上预约转诊。

    《意见》规范了异地居住等参保群众的转诊程序。退休人员、务工人员、各类学生、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等异地居住参保人群的转诊程序为,省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异地居住的,按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转诊规定执行。70岁以上老年人、0至3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转诊程序,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不具备转诊条件的地区,参保患者转院时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可选择统筹区域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直接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意见》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转诊条件,需转入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住院治疗的患者,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应免去挂号费,取消医保报销起付线,并优先安排住院治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通过社区医生(乡村医生)与居民签订健康管理和服务合同,签约的医生给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的一体化服务,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成为群众的健康“守门人”。(李欣)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