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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召开2014年全国减灾救灾工作视频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25日 13时44分   来源:民政部网站

    2月25日,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减灾救灾工作视频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回顾总结2013年减灾救灾工作,安排2014年工作任务。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姜力出席会议并讲话,民政部救灾司司长庞陈敏主持会议。

    姜力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民政部门有效实施自然灾害救助、不断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进一步提升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有效推进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减灾救灾国际交流合作,2013年全国减灾救灾事业取得较大进展。

    姜力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出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进入到“十二五”规划第四年,减灾救灾工作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紧紧围绕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坚持灾前预防与应急处置并重,推进常态减灾与应急救灾相结合,不断深化防灾减灾救灾事业改革创新。

    姜力要求,2014年减灾救灾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七方面工作:一是要坚持及时准确规范原则,扎实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要严格报灾时效,灾情初报关键要快,灾情续报要逐步做到指标全面、数据准确。要及时开展应急评估,对本地人口分布、房屋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逐步扩大乡镇网络报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基层信息员发放补助、购置装备。二是要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的要求,快速开展救援、转移和安置。抢险救灾、转移安置、恢复重建必须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根据灾情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抢险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一般以地方为主,便于就近统一指挥、提高效率,中央给予必要的帮助;灾后过渡期安置和恢复重建,中央根据情况给予必要支持。各地民政部门要协商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抢险救援、紧急转移、临时安置等机制或工作规程,视灾区实际需求科学安排抢险救援、医疗救助和生活保障等救灾人员、物资进入灾区的先后顺序,合理安排交通管制和疏导,一般情况下要保障生活物资优先进入灾区,妥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确保灾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医疗服务。三是要按照合理把握政策、因地施策的要求,不断完善救灾政策、制度和标准。要完善本级救灾补助政策,普遍建立省以下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推动制定出台受灾人员救助标准,确保无论大灾小灾,无论是否达到中央启动应急响应标准,受灾群众都能得到平等及时的救助。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做好灾情评估。要发挥各地减灾委综合协调职能和民政部门牵头作用,不断健全完善灾害评估机制,普遍开展救助准备评估、应急救助评估、灾后救助评估和年度综合评估,重点加强灾害预警评估和灾害损失评估。五是要切实做好救灾物资保障。要加快推进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各省和多灾易灾的地市、县区都要普遍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根据常年灾情和救灾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将救灾物资储备常态化、机制化。要合理安排储备物资库点布局,推动建设辐射能力较强的区域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重点提升灾害风险较高、人口密度较大地区的备灾水平。六是要注重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多措并举提升减灾救灾水平。要配合财政、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推动完善救灾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范围,研究推广种植业、养殖业、家庭财产、自然灾害公众责任等险种,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参保意识,不断提高救灾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捐赠在救灾应急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减灾救灾服务,不断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和救灾捐赠接收机构评估制度,引导救灾捐赠款物及时有效用于救灾应急和灾区恢复重建。要加强对代管救灾捐赠接收机构和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强化救灾捐赠的数据上报和信息公开。七是要充分发挥减灾救灾综合协调作用。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协调联动、社会动员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等机制。要安排部署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加强社区减灾培训和经验交流,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会议还学习交流了北京、浙江、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等地近年来在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灾害救助、宣传教育、安置点管理、巨灾保险、储备体系建设等方面实践探索做法和创新经验。

    国务院应急办、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民政部救灾司、国家减灾中心有关人员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处室有关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灾中心负责同志,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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