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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被追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27日 11时40分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在设计开采范围外布置工作面非法生产,未形成合理通风系统,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2013年5月11日,违章放炮导致瓦斯爆炸,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事故发生后,四川煤矿安监局和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13年7月8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作出了批复。四川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严肃认真追究了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24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罗 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李贞元,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之一,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3.徐英成,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4.胡德友,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原矿长,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5.谢胜良,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6.陈天才,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7.姜大伦,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8.张长勇,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行政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9.杨万平,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掘进副矿长,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0.卢德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1.陈远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副矿长兼掘进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2.周 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投资人、监事,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3.王光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采煤队队长,3111采煤工作面班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14.何吉彬,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瓦斯检查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5.崔如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运输队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6.苟仁淮,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科科长兼掘进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7.潘开勇,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驻桃子沟煤矿原上任驻矿煤监员,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8.唐 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原副站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19.李家乾,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石桥分站原站长(福集分站原站长),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周炎林,泸县安监局原副局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1.罗江富,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股原股长兼泸县矿山管理站原站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2.马孟燎,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股原股长,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3.何 琦,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副站长兼桃子沟煤矿驻矿煤监员,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4.张选华,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站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给予21名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李孝伦,泸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高延松,中共党员,泸县经信局能源股股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定平,泸县经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李臻金,泸县经信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张庆丰,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原泸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刘孝文,中共党员,泸县福集镇安办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陈敬先,泸县福集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安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郑光明,泸县福集镇党委副书记、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唐栋良,泸县福集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蒲涛,泸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谭光军,泸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长职务。

    12.郭庆,泸县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陈再平,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科副科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4.马腾,泸州市金融办副主任,原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周毅,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包建刚,泸州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监察科科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7.张继林,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李思能,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曹勇,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张显富,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刘强,泸州市委副书记,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泸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对桃子沟煤矿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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