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答网民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的留言

2015-05-14 14:04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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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D说:总理您好!根据国发〔2015〕11号文,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并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设定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属于中央事权,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那么,对于34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是一律自动改为“后置审批”,还是依然执行“前置审批”?根据我们与各级工商部门的沟通,34项之外,且目前法律法规依然规定的“前置审批”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期盼得到答复,谢谢。

工商总局回复: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予以公布。为落实国务院决定,我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并正在起草制定《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经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据此,工商总局梳理编制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法律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今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总局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动态调整《目录》,并予公布。

同时,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工商总局梳理编制了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指导目录。企业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目录内有关事项、终止或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变更、注销时应经审批并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的,工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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