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 16: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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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网民关于“外国人如何在华办理婚姻登记”的留言

2018-01-05 16:3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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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英文网网民(fa*ax@gmail.com)说:我已在中国登记结婚,想问一个关于结婚证明的问题。我来自荷兰,想在当地也进行婚姻登记,当地政府要求我证明中国婚姻登记文件合法。请问这种操作是否可以在中国,尤其是深圳市进行。谢谢。(译文)

国务院英文网网民(ru*1@gmail.com)说:我是一名美国公民,我的未婚夫是中国人,现居北京。我现在正在美国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之后将以旅游签证返回北京,我希望回北京以后能尽快申请到Z字签证。同时,我对婚姻登记手续有一些疑问,希望可以得到一些清晰回复:

1.是否要持有外国人居住许可才能和中国的未婚夫登记结婚,或者可以在我申请Z字签证期间,以旅游签证登记结婚?

2.我和未婚夫将回广西柳州结婚,他是否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3.什么机构提供的关于我的单身证明翻译可以被政府所承认?

4.是否涉外婚姻双方都需要出具体检报告?是否可以在北京体检?还是必须在广西(婚姻注册地)体检?

5.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还有其他重要步骤或者信息需要注意?如果此邮箱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可否给我提供一个能够解决问题的渠道?谢谢。

民政部回复(全文):一、荷兰网民关于证明结婚证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证本身就是中国合法的婚姻登记文件证明。荷兰政府关于外国婚姻登记文件合法性的证明途径应咨询荷兰政府。

二、美国网民关于中国涉外婚姻登记的问题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因此,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结婚不需要持有外国居住证,中国公民也无需提供单身证明,双方均无需出具体检报告。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因此,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关于“本人无配偶证明”的翻译可以被婚姻登记机关承认。其他翻译机构的翻译文本是否可以被承认,建议咨询具有管辖权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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