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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答网民关于“男职工配偶因非低保户无法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留言

2020-06-24 09:0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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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四川的网民“liaojun”(手机尾号2022)说:我老婆是哈尔滨城镇户口,未就业,未购买生育险,从2001年至今居住在绵阳,于2019年6月在绵阳人民医院生育第一胎。我是绵阳户口,单位购买10年生育险。2019年6月24日我到绵阳市高新区咨询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办理人员告知不能报生育医疗费,并出示绵阳社会保险管理局文件截图,写明男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的条件是“男职工配偶为非城镇户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人员”,因我配偶不是低保户,拒绝申报。请问下,《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里面说的未就业配偶必须是城镇低保户吗?低保户就一定是未就业吗?请问绵阳市医保局怎么理解这条法律?希望得到以上问题的答复,谢谢!

四川省人民政府回复(全文):

经调查核实,回复如下。

绵阳市于2019年12月24日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现由市医保局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现将留言人反映的问题按现有政策回复如下: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川劳社发〔2007〕3号)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地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市级统筹模式,由市级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自行制定。另,根据《绵阳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绵医保发〔2019〕26号)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保企业男职工均可另支付7天生育津贴。其次,绵阳市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补助费按照标准的50%支付。因此,留言人属于绵阳市参保的企业男职工是可以享受7天生育津贴的,但因留言人配偶不满足“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故无法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费的50%。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留言人告知生育保险政策详情,如需了解更多医保政策,请下载“四川医保”App,关注“绵阳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或绵阳医疗保障局网站。(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杨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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