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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反映分公司成立近两年后仍未在小微企业名录中查到 市场监管总局和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完善小微企业划型判定规则和流程助力小微企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2023-01-31 17:11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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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苏女士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市场主体反映问题通道留言称,其所在的公司2020年在深圳市龙华区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但直至2022年仍无法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到,影响到分公司申请租金减免。

国办督查室收到苏女士留言后,经初步核实,转送有关方面核查办理。经核查,苏女士所在的公司于2020年7月在深圳市龙华区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分公司”)。在2020年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小微企业名录判定标准和数据规范的通知》(市监注〔2018〕84 号)中小微企业有关判定标准(GS46-2018),龙华分公司属于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纳入小微企业判定范围,因此该企业当年未纳入小微企业库。在2021年度,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工作流程,每年6月30日前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企业将由判定系统自动进行比对,认定后纳入小微企业名录。2021年7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启动2021年小微企业认定纳入工作,系统自动执行判定操作于7月中旬完成。龙华分公司7月29日第一次报送2020年度年报,故2021年仍未能获系统判定并纳入小微企业名录。经推动,2022年5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人工方式对龙华分公司进行重新判定后,将其纳入小微企业名录。

为解决企业补报年报不能及时由系统判定划型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明确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补报年报或修改年报数据后,应及时进行重新判定,进一步完善了小微企业判定规则。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主动优化小微企业判定流程,加快小微企业判定频率,将判定系统中原来“每年7月中旬判定小微企业”的设置改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后2个月内自动进行小微企业判定”,以确保企业报送年报后得到及时判定,助力小微企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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