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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出台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来源:工人日报

    长期以来困扰和制约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发展的职能定位、干部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关于乡镇(街道)的定位,《意见》首先明确了乡镇(街道)工会的定位,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机关。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履行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责。乡镇(街道)总工会是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同时,《意见》从乡镇(街道)区域内小型企业多、非公有制企业多、劳动关系复杂,基层工会开展维权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实际出发,明确提出:“乡镇(街道)工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主动代行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部分维权职能,发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作用。”

    针对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力量不足的问题,《意见》提出乡镇(街道)工会干部配备要走“专兼聘”相结合的路子。一方面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抓住撤乡并镇、街道调整之机把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人员编制纳入行政编制总额内统筹解决;另一个方面,各级工会要积极拓宽选配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渠道,通过向社会招聘、由上级工会选派等多种途径产生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及干部人选,形成“专兼聘”相结合的工会工作者队伍。《意见》还对乡镇(街道)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六好”的标准,即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好,组织网络健全好,履行基本职责好,指导帮助基层好,服务职工群众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并明确全总每两年要评选和表彰100家“全国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为解决乡镇(街道)工会经费保障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条例,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的留成比例,或以其它适当方式解决乡镇(街道)工会的经费需求,保证乡镇(街道)工会正常活动的开展。”(郭稳才 黄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