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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对外发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刘铮)“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14日对外发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提出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的三个阶段性目标:

    ——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

    ——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M类和N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M类和N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根据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的国家标准,M类机动车是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千克的载客车辆,M3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千克的载客车辆。

    N类机动车是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载货车辆,N2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但不超过12000千克的载货车辆,N3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千克的载货车辆。

    记者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是推动我国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工作。国家将适时建立技术政策提出的有关制度,并在2010年之前陆续开始实施。(完)

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要负责回收其产品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刘铮)新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明确提出,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14日对外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说,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

    汽车设计生产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

    拆卸及报废汽车产品零部件,要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进入流通,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使用;对已不具备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不应以倾倒、抛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提出,加强汽车生产者责任的管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管理体系。有关制度将在2010年之前陆续开始颁布实施。(完)

国家明确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限制条件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刘铮)“除允许进口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及微电机进行再制造用于汽车维修外,不得进口废旧汽车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14日对外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说,在不违反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进口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以此类进口件装车及进入流通环节。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禁止从进口废旧汽车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禁止进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损害环境的汽车材料。

    “在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物进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指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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