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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从今年起全面启动非现役公勤人员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6日   来源:人民日报

  ■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中由士官和义务兵承担的炊事、驾驶等部分公勤岗位将聘用地方人员

  ■应聘者应符合文化程度在中专以上、健康状况良好、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等条件,且应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随着《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全面执行,从今年起,解放军将全面启动非现役公勤人员制度,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中由士官和义务兵承担的炊事、驾驶等部分公勤岗位,将逐步开始聘用地方人员。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是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于2004年联合颁布的。该《规定》依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招聘、待遇、管理等问题。

  按照《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不含陆军集团军和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总装备部所属担负作战、试验任务的指挥所、基地等军级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按照编制员额、编配岗位和工作需要,将面向社会招聘非现役公勤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承担的岗位包括:公务员、打字员、电话员、放映员、广播员、驾驶员、修理工、护理员、炊事员等。

  《规定》明确,全军非现役公勤人员聘用管理工作由总后勤部主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承办非现役公勤人员聘用管理的业务工作。

  《规定》要求,应聘者应符合文化程度在中专以上、健康状况良好、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等条件,且应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从事技术岗位的,还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此外,考虑到军队工作性质的特殊要求,应聘者还须具备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思想和适应艰苦生活的心理准备,有较强的奉献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用人单位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原来在军队从事公勤服务保障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士官也可参加应聘,但不包括享受国家安置政策的退伍义务兵、士官。

  根据《规定》等文件,军队将依法保护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合同规范劳动者的生活待遇。用人单位要同应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每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聘用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累计期限满6年的,由军级单位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累计期限满8年的,由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总后勤部有关部门备案。军队将对非现役公勤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包括教育、培训、考查、考核、奖惩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续聘或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

  非现役公勤人员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助、补贴、福利、休假等,由用人单位与非现役公勤人员根据国家、军队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驻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现役公勤人员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有条件的单位应为非现役公勤人员提供住宿。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办法,为非现役公勤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招聘农业户口的公勤人员,按照当地政府农民合同工的社会保险办法执行。(冯春梅 李宣良 赫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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