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护照法。
这部法律共26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法律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样式并监制;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样式并监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