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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民间对口磋商机制推动两岸渔业劳务合作双赢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福州5月20日电(记者李寒芳 陈键兴)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协调委员会会长刁春和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两岸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的开展,更多的台湾民间渔业组织将与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协调委员会建立对口合作关系,对口磋商机制将更加完善、成熟。通过这一正规渠道,两岸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的规模将会逐渐增大。

    渔工劳务是两岸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陆向台湾渔船派遣的近海和远洋渔工最多时曾达到近4万人。但由于长期以来大陆渔工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大陆不得已于2001年底全面暂停了对台渔工劳务合作。

    18日,商务部在福州宣布,大陆决定正式启动中断4年多的两岸渔工劳务合作;19日,首批12名大陆渔工登上台湾渔船出海作业。

    刁春和说,暂停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今后更好地合作。可喜的是,通过大陆有关方面和台湾民间渔业行业组织的共同努力,目前两岸有关民间行业组织已经建立起对口协调机制,并就两岸渔工劳务合作中的具体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

    根据两岸民间合作协议,台湾对口机构将不得从其他渠道招收渔工,大陆除有关经营公司外,其他渠道也不得经营。协议既充分考虑了大陆渔工权益的保护,也充分考虑了台湾船东的利益。

    据介绍,保障大陆渔工的主要措施是:台湾对口机构向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协调委员会交纳信用保证金;台湾渔业公司每雇用1名大陆渔工,需交纳560美元作为责任保证金;初次上船的渔工每月工资不低于280美元,有经验渔工不低于320美元;由台湾渔会为大陆渔工投保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0美元。保障台湾船东利益的主要措施是:远洋渔船雇用的大陆新渔工增加了3个月的试用期及相关处理办法;通过统一投保,将台湾船东提供的保险费全额用于渔工,最大限度提高保障力度,相应减轻了台湾船东的负担;加强对渔工的培训,大陆渔工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件后,方有资格前往台湾渔船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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