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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7日   来源:求是

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扩大,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但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也不断显现,公司治理结构亟待规范和完善,经营模式和经营方向亟须切实转变,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亟待提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金融创新。可以说,金融创新是当今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银行业规避风险,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形势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都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越来越无法适应发展的新要求,金融创新势在必行。

    中国银行业面临着完全开放的竞争环境。今年底,我国经济金融将结束加入WTO过渡期,全面融入国际体系。外资银行在等待多年之后,可以全方位地将其历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锤炼的经营理念、服务产品呈现在中国消费者面前,与中资银行展开全面竞争。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我国银行业只有奋起直追,不断改革和创新,才能在新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和壮大。

    中国银行业亟须提高核心竞争力。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较弱,金融产品比较单一,营销手段比较简单,市场竞争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品牌效应。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金融创新。要通过不断创新,占领银行业创造利润的制高点,提高可持续盈利能力,巩固银行业改革成果。

    城乡居民金融意识和金融需求不断增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金融意识、风险意识也随之增强。他们不再满足于传统的储蓄业务和简单的投资形式,而是要求银行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供其选择,创造出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和投资方式满足其投资、避险和保值增值的需求。为适应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银行业必须适时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银行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狠抓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比例“双降”,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有了明显改善。200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在提高资产质量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整体不良贷款率首次下降到一位数。不良贷款比例下降,为商业银行进行深层次改革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使得银行能够有时间、有精力研究业务创新等重大问题。

    商业银行资金充足。截至2005年底,我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差超过9万亿元,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超额储备率达到4.17%,远远超过中央银行制度标准。这为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改善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经营压力,迫使商业银行认真研究和探索过剩资金的投资渠道,挖掘金融创新潜力。

    公司治理改革初见成效。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初步构建了较为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体制、机制和竞争手段较从前更加灵活。2005年,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先后在海外成功发行股票与上市交易,这标志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股份制改革实际上是我国国有银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一次“凤凰涅槃”般的制度创新,通过改革重塑的四大国有银行将成为全新的现代金融企业。

    内控机制开始发挥作用。近年来,商业银行的各级管理层对加强内控已形成了共识,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机制保障,保证银行业创新进入到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金融创新监管工作导向

    中国银监会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创新建设和相应的风险监管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创新及加强相关风险监管的指引和办法,形成了一系列内部研究报告和工作规划,并设立了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增进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双方对金融创新及其相关风险的理解。

    一是明确创新监管的总体原则和思路。总体原则是: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工作思路是: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基础,科学规划、统一布局,有效加强与政府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体制、机制和流程再造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业务创新,推动创新型行业建设,不断提高银行业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水平,全面增强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二是不断完善创新监管制度建设。中国银监会在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创新的同时,密切关注业务创新风险和创新活动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坚持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及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和准入标准,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两年来,中国银监会先后出台了金融衍生交易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管理办法,规范银行业创新活动,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以后,还要出台有关银行卡、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引,全方位地加强创新监管制度建设。

    三是深化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的认识。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国内一些银行对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压力的认识不足,金融创新的主动性、紧迫性不强。中国银监会通过召开研讨会、组织商业银行高管层培训、对外宣传等形式,引导商业银行从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对待金融创新,使大家真正认识到金融创新是今后商业银行提高盈利水平、改善客户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四是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专门机构对创新产品的开发、运作以及长远规划进行系统管理,更多地注重推出新产品,而对新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则缺乏足够的认识,更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内控制度。2005年操作风险的集中暴露,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针对这种情况,中国银监会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13条措施”,八次召开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督促商业银行落实治理措施,定期通报案件情况。我们还特别加强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帮助商业银行创新内部管理体制和业务流程再造,加快实现业务的垂直化管理和扁平化管理。

    五是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专业人员素质。与国外一些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专业人才及科技手段方面对业务创新的支撑力度不够,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一些银行完全照搬照抄国外商业银行和国内其他银行的创新产品,产品开发中模仿式创新多、自主式创新少,业务创新的技术含量和服务含量偏低。针对这种情况,中国银监会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加强对商业银行创新工作的指导,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新的业务和风险领域广泛开展多层次培训。在理财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后,为商业银行培训了1000余名专业管理和业务人员,从而为银行业创新活动的有序推进和有效监管提供了及时的专业支持和人才保证。

    六是加强横向沟通与协作,共同促进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多元化的。在收入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有多少收入用于储蓄、保险,多少收入用于买房、投资资本市场,都需要通盘考虑。因此,金融创新不是单个部门、单个产品的事情,它涉及行业多、领域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金融市场联合推动。中国银监会充分认识到新业务跨行业经营的特点,同时也充分理解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过程中所面临的跨部门监管问题。为此,我们主动加强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部门的沟通,共同研究跨市场金融创新活动,积极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提供“窗口指导”。

    四、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

    第一,支持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不同层次客户提供各具特色的服务,以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金融需求。一是支持面向一般客户的消费类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商业银行在消费领域内推出更多的银行卡和个人消费贷款之间、各种个人账户之间的混合性、复合性产品,支持在住房信贷领域扩大非传统性住房抵押贷款,特别是还本付息灵活的服务,以满足广大公众的需求。二是鼓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理财服务,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三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积极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引导银行在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营销策略、贷款程序、风险定价、考核激励、信贷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快机制创新,改进监管,促进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为非国有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二,鼓励商业银行拓宽业务领域,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一体化趋势明显。事实上,银行综合经营在我国已经存在,目前主要表现为银证、银保等业务领域的交叉销售。为此,中国银监会积极支持商业银行拓展业务领域,及时研究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的总体思路,选择有条件的银行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同时,不断加强与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系,探索深化银行综合经营的相关问题。

    第三,支持商业银行深入开展银保合作。一方面,支持银行直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另一方面,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叉销售和代理合作关系。在支持商业银行深入开展银保合作的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要极为重视,制定关联交易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四,稳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展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目前,三家基金管理公司都发行了基金,每家首只基金资金募集规模都超过了40亿元,平均募集规模达到51.14亿元。在试点过程中,我们督促商业银行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建立健全与其所设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制度,防范风险在金融市场不同领域的传递。同时,加强与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沟通,防止出现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第五,加强对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专业化监管。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人分别发行了两笔资产支持证券。我们十分重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监管,以监管手段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促进和完善专业市场行为:提高对发起方信息披露主动性的要求,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以促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投资者群体的投资风险监管检查,以提高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识水平和管理手段,通过培育专业化的投资者群体间接地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发展。

    第六,鼓励商业银行自主开展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人民币增值业务比重,中国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自主开展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当前,外资银行参与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交易的深度和广度逐步提高,交易规模呈放大趋势,但中资银行对这些基本产品的知识和操作还不够熟悉。因此,中国银监会积极鼓励商业银行走出去虚心向外资银行学习并且加强实践,逐步提高自主开展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的能力。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银行日益全能化,银行、证券、保险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加入WTO必然要求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与国际银行业的全面对接,我国银行业开展与其他金融领域之间的综合经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时代呼唤着银行业综合经营,时代激励着银行业综合经营。我们要大胆创新、大胆实践,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姿态迎接中国银行业综合经营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