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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应对灾难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审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为应对频繁发生、破坏巨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国加快了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于自2003年5月。正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促使中国重新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540万起,造成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

    在24日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草案作说明时坦言,目前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

    “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曹康泰说。

    首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使损失降到最小,草案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

    “但是,由于这项权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可能性,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曹康泰说。

    草案据此规定,政府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这部法律草案最初以“紧急状态法”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终改为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名称提请审议。

    针对这一变化,曹康泰指出,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戒严法规定的戒严都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实践中很少适用。“即使出现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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