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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盗版百日行动”14日在北京图书大厦启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我国启动全国“反盗版百日行动” 重点整治“正规”单位卖盗版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隋笑飞)“这是一场没有硝烟弥漫,却同样惊心动魄的生死之战!”14日下午在北京图书大厦举行的“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仪式上,代表中国版权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言的王炬先生呼吁所有音像、软件和版权业同仁:加强行业自律,严守市场秩序,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打赢这场战争!

    对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盗版问题,多年来我国一直进行持续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制售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总体态势依然严峻。为严肃整顿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严格规范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制品的制售活动,进一步提高正版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自2006年7月15日至10月2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

    全国“扫黄打非”办等有关部门14日上午举行2006全国“反盗版百日行动”视讯会议,对这次大规模反盗版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在会上说,制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的问题,一方面损害了民族创新能力和我国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采取更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制售盗版制品行为,有效遏制盗版制品泛滥势头,是必须办好的紧迫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战略安全的需要,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

    他要求各地“扫黄打非”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以实际行动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展示各级政府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决心和能力。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这次“反盗版百日行动”较之于以往的集中行动,一个突出特点是更加侧重于对正规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单位的清查整治,要首先解决正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经营盗版的问题,而后再全面清理游商、地摊等。在此基础上,力求深挖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等。以期达到“关停一批经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查处一批参与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盗版活动的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查办一批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重大案件,严惩一批从事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使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得到明显净化,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抵制盗版制品的自觉性明显提高”的行动目标。

    中央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北京市各区县有关单位以及音像、软件行业代表等分别参加了视讯会议和启动仪式。(完)

全国“扫黄打非”办等8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隋笑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将从7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百天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8部门14日发出了关于这次“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

    公告指出,这次“反盗版百日行动”活动,将重点整治从事盗版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深挖制售盗版制品的非法印刷、复制、仓储窝点,查处参与音像、计算机软件盗版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印刷、复制企业,严惩从事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不法分子。

    公告说,从7月15日至8月15日,是这次行动的公示期。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  公示期后,即8月16日开始,“反盗版百日行动”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有关行政部门将检查所有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还明确了对经营盗版制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在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时,将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

    公告特别指出,欢迎社会各界向各级“扫黄打非”办公室或文化、版权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制售、储运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行为。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是:010-65212870;国家版权局举报电话是:010-65212738;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电话为:12318。

    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行为,可向各级监察机关举报。各地监察机关举报电话是:1238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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