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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法制报道严防追求刺激和娱乐化倾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周婷玉、胡锦武)国家广电总局17日在北京召开“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法制宣传工作会议”时强调:“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要严格防止追求猎奇刺激和娱乐化倾向,坚决抵制低俗之风和片面追求收视率的做法。”

    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在会上说,近年来,我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重视法制宣传工作,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法制栏目、节目,形态日益多样,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覆盖全国的广播电视法制节目播出格局已初步形成。据统计,目前经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电视法制频道共有9套,广播电视法制栏目超过200个。

    他同时指出,当前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还存在着刑事案件报道数量过多,法制教育引导不力,法理分析肤浅缺位,违反规定拍摄制作等问题。有的法制节目为争夺收视率,过细展现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全面再现犯罪过程,详细披露司法机关的侦破思路和侦破手段,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没有达到普及法律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法制宣传工作,广电总局近日下发文件,对广播电视法制宣传报道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宣传行为,坚持正确导向,丰富节目内容。

    张海涛特别强调,决不能因法制宣传报道不当而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要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政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

    张海涛最后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积极拓展广播电视法制宣传的题材范围,优化节目的结构布局,既要关注“公检法司”的司法活动,也要关注“人大”的立法活动和政府部门的执法活动;既要关注个案报道、以案说法,也要关注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公民自觉守法的情况;既要关注刑事个案,更要关注众多的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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