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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保条例强调可操作性 重大污染可罚百万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9日   来源:人民日报

    “造成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重庆市环保条例》将于近期出台,经人大审议后从明年起开始实施。

    据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介绍,条例从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油烟和噪声污染、重大污染事故处罚等方面对原有条例进行重大修改和细化,强调了可操作性,并对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为从源头上保护环境,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住宅楼、写字楼内开餐馆所导致的油烟污染问题,条例禁止在主城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住宅楼、写字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规定。(记者余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