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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将被建议改正或责令纠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李亚杰、璩静)根据日前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行为的,将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规定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规定指出,监察机关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李亚杰、璩静)根据日前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规定指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信息工作,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

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将按规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李亚杰、璩静)根据日前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各级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行为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规定指出,各级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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