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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十周年回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8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严格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树立负责任国家的形象
——我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十周年回顾

    2007年4月29日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10周年纪念日。10年前,国际社会经20多年的艰苦努力谈判达成了《公约》,这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它的生效成为实现人类和平历程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我国一贯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积极参加了《公约》谈判进程,并为《公约》的最终达成做出了重要贡献。1996年12月,我国批准《公约》,并于1997年4月29日成为《公约》原始缔约国。10年来,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践对《公约》的政治承诺,克服种种困难,认真履行了各项义务,为促进《公约》的全面、有效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国家的形象。

    (一)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国内履约和防扩散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等,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出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为适应新形势下防扩散工作的需要,中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为了预防包括利用有毒化学品实施恐怖主义的行为,2001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明确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严惩。

    (二)高度重视加强国家履约机构和能力建设。根据《公约》规定和本国国情,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履约机构。1997年3月,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领导的“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的履约工作。各省级政府也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履约机构,在部分化学工业发达地区,还建立了市、县级履约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同时,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各地履约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进行提交宣布、接受核查及进出口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使全国履约相关人员包括各级政府官员和企业人士都能够较好地了解《公约》内容,提高履约意识和技能,从而保证了履约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严格、认真履行《公约》各项义务。中国按时、保质地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了初始宣布及随后的年度宣布等各类宣布资料。中国宣布的相关工业设施数量占全世界工业宣布总量的近1/3。截至2007年3月,中国已顺利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130余次现场视察,中国政府积极配合和协助了视察工作,视察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受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好评。中国一贯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高度重视《公约》在防止化学武器及其原料扩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公约》框架内为实现联合国安理会1540号决议目标而积极努力。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防扩散能力建设,依法严格审查化学品进出口,严格执行《公约》关于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化学品的规定,并与其他缔约国在附表化学品进出口领域保持沟通。

    (四)全力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防护援助项目等。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联合在华举办了三次地区履约会议和两批视察员培训班;配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成功进行了附表二化学品生产设施的现场取样分析核查。中国积极派专家参加科学咨询委员会、行政和财务问题咨询机构、保密委员会、中央分析数据库、防护专家网络、宣布协助小组等专家会议,并积极发挥作用。此外,中国还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防化援助项目提供了一批防护设备。

    (五)高度重视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至今仍对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危害,妥善处理和尽早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始终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重大关切。根据《公约》和中日双方《关于在中国境内销毁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的规定,中国政府对日本进行的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挖掘、鉴别封存和托管、确定销毁技术、制定环境标准和销毁设施选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供了一切必要的合作。我们敦促日本政府加大投入、加快销毁进程,早日清除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对中国环境和居民的巨大危害。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公约》规定为销毁工作提供适当合作。

    10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国际社会在解决全球性挑战方面的合作增强,各种区域合作方兴未艾。但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又处在大变动、大调整时期,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对国际社会构成新的挑战。各国在安全领域的依存度上升。国际形势的发展,凸显了加强多边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约》作为国际安全和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0年来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防止化学武器扩散、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公约》实施总体顺利。首先,《公约》普遍性显著增强。缔约国总数由生效之初的87个增加到182个,成员国人口达到全世界的98%,涵盖了世界化学工业的99%。其次,作为《公约》核心目标的化学武器销毁取得进展。已宣布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全部停止活动,绝大多数已被销毁或改装用于和平目的;30%的化学弹药及其装填装置和25%的化学战剂已被销毁。第三,《公约》的核查机制行之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对77个缔约国的近200处化学武器相关设施和850多个工业设施进行了2800次视察。第四,作为《公约》重要支柱之一的国际合作也在有限的资源下取得了稳步发展。但与此同时,新形势下如何维护《公约》的权威,加强其普遍性和有效实施,推动化学武器的尽早彻底销毁,给国际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是各国肩负的共同责任。

    我国的履约工作是在克服了重重困难与挑战的情况下进行的。我国是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化学工业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产业集中度低,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众多且变化频繁,技术和管理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企业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仍有待加强,这为履约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中国政府和企业有信心克服这些困难,忠实履行《公约》赋予的各项使命。

    展望未来,尽管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但是我们深信,世界人民消除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意志和历史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定地和国际社会一道,为早日实现《公约》目标,迎来一个无化武的世界,继续做出不懈努力。(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张国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