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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9+2"区域就跨界污染问题首次达成共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长沙5月12日电(记者谭剑)一项旨在解决泛珠三角区域内跨界环境污染纠纷、维护区域环境安全的合作协议12日在此间获得原则性通过。这是泛珠三角区域首次就跨界污染问题达成共识。

    在长沙举行的泛珠三角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上,与会各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环保官员们原则通过了《泛珠三角区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办法》。《办法》主要针对的是泛珠三角“9+2”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其中粤、港、澳之间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按现行机制处理)。

    《办法》要求区域内各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研讨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工作;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时,视情况召开省际联席会议。并就跨界污染纠纷的受理、沟通、联合调查、事态控制、污染处理、赔偿调解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操作措施。

    《办法》还要求各省之间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以及建立审批提前介入机制。除贵州、广西持保留意见外,其余各省一致同意对本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可能对其他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在审批前征求其他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意见。此外,各省之间建立环境污染联合督察和边界水质联合监测机制,有条件的交界断面安装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项目、监测地点、监测频次由上下游环保部门协商确定。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秘书长陈光荣认为,泛珠三角“9+2”区域以珠江水系为纽带,共处于一个生态环境系统之中,地域涵盖东、中、西部,差异大、互补性强,具有广泛的合作空间。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启动四年以来,已在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区域环境监测与数据共享、区域环保产业技术交流等方面获得了许多实质性突破。此次《泛珠三角区域跨界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办法》的通过更是国内区域环境合作的一个制度创新,同时也为区域污染防治和实现减排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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