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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装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安7月1日电(记者 郑昊宁 段博)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细则中指出,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购房者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

    细则中还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套型面积标准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单位户均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大套型不得超过总套数15%。申请人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收取。

    另外,细则还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5%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收购价格购买。无法提供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应上缴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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