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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顾瑞珍、齐中熙)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共七章六十一条。

    据了解,草案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针对我国现阶段能耗物耗过高,减量化潜力很大的特点特别强调减量化,强调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突出重点,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法律强制与经济激励并重,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再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草案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各类主题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责,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了配合循环经济法的制定,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这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划为28项,连同已经制定正在实施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划61项,合计为89项。

    此外还有300多项相关标准列入今明两年的编制计划。这些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增强循环经济法的可操作性。

    专家指出: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顾瑞珍、齐中熙)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专家在此间指出,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

    据介绍,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需要通过推进循环经济等途径加以解决。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之浚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发展循环经济具有三方面积极作用:

    一是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例如,一个年产800——1000万吨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余热、可燃气体等,按热值计算可供一个80万千瓦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固体废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

    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与资源利用方式密切相关。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如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如能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约1000万吨固体废物的排放。

    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从另外的意义上讲就是节约的潜力。只要适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就能较大程度提高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

    我国拟用一系列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资源的限制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继续前进的瓶颈制约。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中,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这一系列经济手段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而这些问题与中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之浚指出。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草案还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措施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各级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并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

    冯之浚指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走循环经济的道路。

    根据权威部门的测算,目前,中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也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其中,钢铁工业年废钢利用量不到粗钢总产量的20%,国外先进水平为4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5%左右。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未来的发展,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推进循环经济等途径加以解决。”冯之浚说。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能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其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以较小的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废物利用”将成为企业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今后,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而是有责任将其再利用和资源化。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建筑材料生产和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建设,应当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掺用一定数量的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物。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企业自发电量优先由本企业自用,剩余发电量应当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推广秸秆气化、液化等技术。

    水、电、气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境友好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草案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必须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我国拟立法限制过度包装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这一现象今后将通过立法予以限制。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将被限制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目前,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今后,我国拟立法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草案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对列入前款所指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将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定于8月24日至30日举行将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四次委员长会议1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8月24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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