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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劳动争议与诉讼法衔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齐中熙、吕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开始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草案共分四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和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就这一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中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这一程序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二是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三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草案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用人单位不配合举证,仲裁机关将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吕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难。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部分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吕诺)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

    草案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将可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吕诺、齐中熙)根据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企业将可以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同时,为了充分利用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调解组织的资源,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上述调解组织申请劳动调解。

    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吕诺、齐中熙)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提高仲裁机构的效能,草案在整合现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区、县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诉讼与诉讼法相衔接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吕诺、齐中熙)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诉讼作了与诉讼法相衔接的规定。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定于本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并将继续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共12部法律草案。

    与经济领域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不同,这些都属于社会领域的立法。

    我国立法加大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 体现以人为本

    8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同时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从劳动法到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再到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步步立法进程,标志着我国劳动制度法制建设走向成熟,我国正加快完善劳动法律制度的步伐,加大对劳动者保护。

    十届人大二十九次会议举行 多部法律案有望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等多部法律案有望审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为期7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多部社会领域的法律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再审或初审。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24日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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