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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全面推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刘诗平、白洁纯)中国银监会12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2006年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截至目前,吉林、内蒙古、湖北、四川、甘肃、青海等6个试点省(区)共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此外,还有8家机构已提出申请,其中的3家已获准筹建。

    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其中,银行资本6480.21万元,占比50.9%;产业资本1953.89万元,占比15.4%;个人资本4292.55万元,占比33.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初步起到了将社会资金引向农村地区、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试点到推广至全国31个省(区、市),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稳步发展之路。从试点看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体现了以下特征:完全由市场自愿参股,政府主要发挥监督、管理和引导作用;布局主要着眼于农村金融服务出现空白或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有明确的区位导向,坚持了100%的商业可持续原则。

    这位负责人认为,通过此次推广试点,将实质性地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提高对“三农”的金融服务能力,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加和拓宽引导各类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

    目前,银监会正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近期将对扩大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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