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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调整刑法新罪名 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作出的。

    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新罪名。补充规定还取消了原来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了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了原来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了原来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了原来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了原来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修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补充规定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新罪名。 

"两高"意见为新类型受贿定性 立足实际急用为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出台的一个重要举措,旨在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加大对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两高发布意见 剑指10种新类型权钱交易受贿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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