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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台湾农民到大陆创业利好消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李凯 陈斌华)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28日在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为了落实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国家工商总局研拟了《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潘海民介绍说,根据《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他说,《若干意见》充分考虑了台湾农民开展个体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的特点,对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为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开设“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潘海民表示相信,这一措施的出台,将为台湾农民到大陆有关园区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提供法规上、制度上的保证以及便捷的服务。

    在回答台湾农民在大陆哪些区域可以申办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哪些经营范围的问题时,潘海民说,截至目前,大陆共在11个省区设立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其中,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有福建、海南全省,黑龙江的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及省内所有农垦示范区,山东平度,陕西杨凌,广东佛山、湛江,广西玉林,上海郊区,江苏昆山、扬州。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有福建漳浦、山东栖霞、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可以在以上试验区或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有关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具体事项,可以登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站进行查询。

    关于在大陆申办台资企业和台湾农民到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潘海民指出,主要区别有两个方面:首先,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登记的程序。台资企业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外资法》等。申办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和合同、章程需要报经国家的审批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批以后,方可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申办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县、市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直接予以登记,无须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手续简便。

    其次,设立登记的条件不同。台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实缴时还需要验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资金数额没有最低限额,由申请人申报,不验资,设立门槛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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