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隋笑飞、吴晶)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议案。
议案说,议定书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和征兵工作实践不相抵触,批准议定书有利于进一步彰显我国重视保护人权的国际形象,符合我国的利益。
议案同时指出,由于议定书涉及国防事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议定书应当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1989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缔约国应避免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确保任何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然而,随着地区性武装冲突的频繁发生,征集儿童入伍并使其卷入武装冲突的现象日益严重。为进一步确保儿童免受战争危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94年成立专门工作组起草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5月在第五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2001年3月15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议定书。议定书已于2002年2月12日生效。记者从外交部获悉,截至2007年7月13日,已经有117个国家批准了议定书。
议定书由序言和13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未满18岁的武装部队成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缔约国应确保未满18岁的人不被强制招募加入其武装部队;
——缔约国应提高个人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使其高于《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15岁,但上述入伍年龄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武装部队开办或控制的学校;
——缔约国应防止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人;
——规定了缔约国为履行议定书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和义务,包括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议定书、提供援助、定期提交履约报告等;
——规定了议定书的批准、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