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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3负责人判无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太原2月25日电(记者 胡靖国)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被判处罚金1.852亿元,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被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1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9#煤层,该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时许,由于违规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孔惠平电话向王东海汇报。王东海指示不要上报。孔便与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王俊杰、任天会在煤矿调度室商议自救。井下呼救的唐元平等24人,在任天会的电话指令下,盲目将煤层密闭打开,致使风流短路,发生次生事故。到12月6日凌晨4时,孔惠平见事态无法控制后报案,已延时5个多小时。

    孔惠平、高建民、王俊杰、秦三顺盲目组织人员施救,致使伤亡扩大,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俊强受孔惠平的指使将该公司部分过磅单及票据全部烧毁,并将外欠账和支出账及收入条据藏匿;被告人王宏亮和孔惠平商量,由王宏亮将2002年至2007年经营煤矿期间的部分会计资料全部销毁。

    经调查,该矿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2#、3#煤层,2004年初,开始越层非法开采9#煤层。为逃避打击,在9#与2#煤层间建有密闭,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在9#煤层非法生产。该公司于2005年1月、2006年7月受到洪洞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处罚,但仍弄虚作假,继续非法生产,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可采量60余万吨,价值总额为1.4亿余元。

    2004年,孔惠平、王东海、王宏亮等还私自设立5个存放非法火工品的炸药库。2007年12月案发时,该公司共非法买卖炸药3万多公斤、雷管2.3万枚。另外,法人代表王宏亮为达到偷税目的,故意指使会计做虚假纳税申报。2005年至2007年11月共偷税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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