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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立法机关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保障残疾人权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周玮、隋笑飞)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修改残疾人保障法。26日,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不少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就首次提请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施行以来,对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残疾人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民政部、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认真总结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经验,开展了残疾人保障法修改起草工作。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总结了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吸纳了国际社会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先进理念。修订草案主要在六方面作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是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力度和范围;三是充实了反歧视条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全面融入社会;四是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权利;五是增加了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提供信息交流等方面便利的条款;六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对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政府应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周玮、隋笑飞)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政府应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力度和范围。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修订草案倡导全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周玮、隋笑飞)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根据修订草案,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修订草案还明确,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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