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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上合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晓松、王茜)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经表决,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目前,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也正在履行国内审批程序。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批准该条约,有利于上海合作组织的整体发展,有利于确保中国西北边陲的长久安宁,符合中国的利益。

    成立于2001年6月的上海合作组织,是由中国发起、在中国境内成立、以中国城市命名、总部设在中国境内的政府间区域组织。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表示,上海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对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各成员国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07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比什凯克峰会上,胡锦涛主席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共同签署了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这也成为欧亚地区首份类似内容的多边政治文件。

    条约由序言和26条正文组成,阐述了缔约各方“和平共处、世代友好”,致力于使本组织所在地区成为和平、合作、繁荣、和谐地区的宗旨和原则;重申缔约各方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不允许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其他缔约方的活动,不参加任何针对其他缔约方的联盟或集团,不支持任何敌视其他缔约方的行动,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发展等重大问题上互相支持;强调缔约各方将致力于维护和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维护和提高联合国作用、维护地区稳定方面加强协调和合作;全面确定了缔约各方在政治、国防、司法、经济、文化、教育、环保、救灾等各领域合作的原则、方向和重点;规定了条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武大伟说,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多数成员国之间有漫长的边界线,与这些国家保持长期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对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将为进一步巩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治互信和睦邻友好、推动本地区持久和平和共同发展奠定政治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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