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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在希望的热土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成果显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新华社记者)推出“维权行动计划”,创建“平安家庭”,成立“妇联调解委员会”,“把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开展‘流动妇女平安之家’活动”……

    近年来,各级维权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国妇女维权工作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外延进一步拓展;维权工作在服务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取得了长足进步。

    立法参与 源头推动

    2008年9月11日,对家住四川温江的孙女士来说非比寻常。这天,对她施暴的丈夫李某被关进了拘留所。

    “9月8日,我在社区广场上看见他和一个30岁左右的女人手挽手地走在一起。”气愤的妻子上前质问,丈夫对她拳脚相加。绝望的孙女士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结合孙女士的情况和近日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成都市温江公安分局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4天的处罚。

    “由于婚姻关系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使得民警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处境尴尬。《意见》出台后,家庭暴力纳入了110的出警范围,这对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有很大帮助。”温江公安分局公平派出所的教导员杨建发说。

    近年来,一批与维护妇女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修订,使过去妇女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得以解决。政府真正成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主体。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强化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规范了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的职能,从妇女的六大权益领域以及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这一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妇女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妇联组织维权工作实现突破性进展的重大成果。”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指出。

    近年来,全国妇联积极参与物权法的制定,关于“集体成员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侵害部分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建议被采纳;参与就业促进法起草,关于增设“公平就业”专章的建议被吸收。

    此外,在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禁毒法、农民权益保障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与修订中,全国妇联都积极建言献策,切实从源头上协调了男女两性利益关系。

    截至目前,已有25个省区市专门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23个省区市修改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同时,全国妇联主动参与国务院2008年——2013年立法规划的制定,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建议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在地方,各级妇联积极推动保障妇女权益相关法规列入地方立法规划。

    据了解,全国妇联于2001年联合其他13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目前成员单位已增加到19个。近年来,各级维权协调机构大力加强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建设,推动形成了多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取得了显著成绩。

    创新机制 注重实效

    近年来,各地妇联为满足广大妇女不断变化的维权需求,为寻找更富有实效的维权手段与方法,前行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歇。

    妇联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妇联创新维权机制的一个缩影。

    上海的宋女士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医院开具病假单后,休息在家。但一次恰逢开病假单的日子是双休日,宋女士一时疏忽,没有及时去医院开单。公司据此声称宋女士违反了规章制度,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万般无奈之下,宋女士在丈夫陪同下来到妇联求助。

    调解员调查后发现,公司对现行的生育政策并不了解,以为女职工的生育费及产假工资仍由公司支付,为了减轻“负担”,千方百计寻找机会将怀孕女职工辞退。

    调解员向公司解释了现行的生育政策,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例,指出,在宋女士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开除她违反了《劳动法》。公司最终同意与宋女士恢复劳动关系,明确她可以继续请病假到生产前,其间工资按病假工资支付,“三金”也继续缴纳。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的,是上海市某区妇联调解委员会。

    据了解,目前,上海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区县妇联成立了这样的机构,到今年年底前将推广到所有区县妇联,并将由法律专家以及长期从事妇女维权的人士担任调解员。

    “自2007年3月8日成立以来,我们处理的案件虽然数量不是很多,也多是婚姻家庭类纠纷,但我们切实体会到,调解比信访处理有威慑力。因为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上海市妇联调解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由于妇联是群众团体,原来对妇女们提出的调解请求,不能给予有效解决,求助者感到无助,妇联也感到无奈。“现在再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能自己解决,再也不用束手无策,也不怕有人赖账了。”一位基层妇联干部说。

    实践证明,妇联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加大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降低了女性维权成本,完全顺应了女性的特殊维权需求。正因如此,这一维权组织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妇联所采用。

    创新载体 扩展维权

    “她们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到这里寻求帮助。”在北京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成立的“全国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如今已经成为瀛海地区流动妇女心灵的家园。

    据介绍,两年前,北京市妇联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了“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创建活动,一是以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为依托,充分发挥以政府为主体的工作体系的作用。二是以基层社区组织为依托,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流动妇女与户籍人口的和谐共处。三是以企业为依托,通过改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和谐发展。截至2007年9月,这样的“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北京已有58个。

    “‘流动妇女平安之家’为流动妇女建立了权益诉求的沟通渠道,能够更为迅速、真实、准确地反映特殊群体的利益需求,使她们遇到的权益方面的问题,能够切实得到解决。”北京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周静说。

    北京的这项活动,源于2005年7月全国妇联发起,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机构联合推出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全国妇联权益部处长张彦红说:“‘平安家庭’已列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在100分的总分中占了1分,由全国妇联打分,各省区市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成为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与促进家庭社会的平安稳定有机结合的有效载体和品牌工作。”

    据了解,目前,全国妇联已将留守流动妇女儿童作为“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重点,并着力推进“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建设和“平安家庭·留守儿童维权平安行动”。

    维权,离不开科学的方法,而方法的确立与运用,是以详细的数据与翔实的调查为基础的。近年来,各级妇联充分发挥信访窗口作用,不断加强社会舆情的汇集和分析,准确把握妇女的维权需求,着力推动解决妇女权益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我国妇女撑起了一片“维护自身权益”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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