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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会与海基会4日签署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全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0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台北11月4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4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全文如下: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登记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在进出两岸港口期间,其船舶识别方式比照《港台海运商谈纪要》有关香港船舶的规定。

    二、目前已经从事两岸试点直航(境外航运中心)运输、两岸三地集装箱(货柜)班轮运输、砂石运输的两岸资本权宜船,经特别许可,可按照本协议有关船舶识别等规定,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

    三、双方现阶段相互开放下列港口:

    大陆方面为六十三个港口,包括:丹东、大连、营口、唐山、锦州、秦皇岛、天津、黄骅、威海、烟台、龙口、岚山、日照、青岛、连云港、大丰、上海、宁波、舟山、台州、嘉兴、温州、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肖厝、秀屿、漳州、厦门、汕头、潮州、惠州、蛇口、盐田、赤湾、妈湾、虎门、广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钦州、海口、三亚、洋浦等四十八个海港,以及太仓、南通、张家港、江阴、扬州、常熟、常州、泰州、镇江、南京、芜湖、马鞍山、九江、武汉、城陵矶等十五个河港。

    台湾方面为十一个港口,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莲、麦寮、布袋(先采专案方式办理)等六个港口,以及金门料罗、水头、马祖福澳、白沙、澎湖马公等五个“小三通”港口。

    双方同意视情增加开放港口。 

新闻资料:两岸海上直航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记者茆雷磊)两岸实现全面“三通”,是大陆方面的一贯主张,两岸海上直航是“三通”的主要内容之一。

    1979年8月,交通部负责人明确表示愿就迅速恢复和发展两岸海上客、货运输问题同台湾航运界进行协商,并宣布大陆各对外开放港口均可对台湾船舶开放。自1988年起,随着两岸间接贸易的开展,台湾商船间接绕道运输两岸间的贸易货物,大陆方面给予台湾船舶优惠待遇,又陆续批准台湾船公司在大陆设立独资及合营公司、航运代表处。两岸航运企业得以联营从事外贸货物运输,增强了两岸航运公司在国际运输市场的竞争力。

    从1985年起,大陆方面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推动两岸“三通”的7个法规,1996年8月,又公布了《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7年4月,福州、厦门至台湾高雄港的试点直航启动,结束了两岸48年来商船不能直接通航的历史,但两岸贸易货物不能由试点直航船舶运送,而须经第三地中转。1998年起两岸贸易货运船舶经第三地换单不换船,一船到底航行两岸。2001年,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地区的海上客、货运航线开通(俗称“小三通”),近年来又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范围。

    事实证明,两岸海上直航完全具备条件。然而长期以来,两岸海上通航一直停留在局部、单向、间接的状态,远远无法满足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贸易的巨大需求。

    自1992年9月起,两岸民间航运组织成功举办了多次海峡两岸海上通航学术研讨会、数十次专题研讨会,从技术、业务层面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达成了诸多共识,找到了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两岸两会于今年恢复制度化协商后,将两岸海运直航纳入协商议题。根据两会领导人4日在台北签署的《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双方同意相互开放主要对外港口作为直航港口,两岸船舶经许可后都可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大陆方面表示,愿本着互惠互利、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扩大两岸海运直航的受惠面,将其正面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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