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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整系列政策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健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海口11月22日电(记者 赵叶苹)记者从海南省建设厅获悉,这个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近日正式出台,《意见》对普通住房标准、限价房利润率、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海南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的出台是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强保障、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从而保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调整了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第9条规定,将海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含144平米)两个条件。而此前,海口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是2005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标准: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限价房利润不超6%。《意见》第8条规定,海南要大力扶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其用地可以基准地价出让,允许以合同约定方式缓交或者分期缴交土地出让金,限价商品住房的投资利润率控制在6%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指定。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据了解,海口、三亚在2009年将分批次推出一定数量的限价房。

    公积金额度上限50万元。《意见》第16条规定,本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居民可以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商品住房贷款最长年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由此前的最高30万元调整为:海口市、三亚市为50万元,其他市县为30万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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