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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完善乡镇治理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3日   来源:新华社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

为什么要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决定》提出,乡镇是我国政权系统在农村的一级行政区划。乡镇治理机制,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农民群众依法管理乡镇事务的制度、手段、途径的总称。

    目前,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有乡镇34369个,其中乡、民族乡15120个,镇19249个。《决定》指出,要“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这是党的历次中央全会文献中第一次出现“乡镇治理机制”的概念,也是《决定》的一个亮点,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精神。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农村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些都对完善乡镇治理机制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各类新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大量出现,使我国基层的社会结构形成了新的格局;随着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农民群众不仅关注自己的经济利益、身边的经济利益、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会关注群体利益、长远利益,不仅关注经济利益,而且关注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环保利益等等。

    近些年来一些农村的成功探索也为完善乡镇治理机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决定》不仅创造性地提出了“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这一重大任务,而且也相应提出了完善乡镇治理机制的新思路、新举措。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第二、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乡镇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第三、扎实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增强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四、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委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村级组织和乡镇企业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它们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第五、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第六、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挥它们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第七、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发挥各类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在乡镇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在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时,一定要研究和落实好这些思路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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