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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为民体现在每个细节——透视交警执法新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景勇)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分别自2009年4月1日和1月1日起施行。

    从这些新规定不难看出,便民为民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上。

    这些规定明确提出了要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程序规定》对执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在执法行为举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制度更具根本性。为更好地落实一系列要求,新规定注重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程序规定》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一是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二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程序规定》提出要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传递,体现执法服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违法行为信息的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程序规定》还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明确了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

    修订后的《工作规范》则更为细致地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增加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细化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增加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的具体规定。

新规定杜绝高额罚款“滞纳金”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25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交警执法将更注重“教育”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25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将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上述原则。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还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目前,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天津、上海、重庆等地相继推出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细化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三是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明确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四是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2008年上半年教育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达到2800万人次,占纠正交通违法总数的25%,较上年同比上升28%。

固定监控设备地点将向社会公布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25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2008年上半年在纠正的各类交通违法中,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总量的30%。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在设备要求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在设置地点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在证据要求上,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25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程序规定》提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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