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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防震减灾法共分9章93条,分别为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法律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法律还规定,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法律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同时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我国修改防震减灾法充分吸纳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充分吸纳了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此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曾表示,汶川特大地震反映出了中国防震减灾工作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如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和监测预报能力建设需要加强;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不强,自救与互救体系不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需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予以完善;对地震发生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作出明确规定等。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对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进行吸纳,并予以了制度化。

    “通过这次特大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大家都感到提高城乡抗震救灾能力的主要途径,就是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为此,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等。

    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安县桑枣中学因为连续3年每学期坚持组织紧急撤离演习,使2300多名师生在震后1分36秒内全部安全疏散到操场,受到各方面的高度肯定。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为此对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增加了规定。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专门对灾后恢复重建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意见统一发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我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法律同时强化了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我国修订防震减灾法对灾后恢复重建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灾后恢复重建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等资金物资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强化了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同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不得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明确规定不得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此外,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我国修订防震减灾法提高学校、医院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此外,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防震减灾法专设一章对防震减灾规划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专设一章,对防震减灾规划作出规定,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等。

    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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