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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不在农民工 不应拖欠工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2日   来源:工人日报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不在农民工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讨薪案

    劳动监察部门的统计显示,农民工欠薪的原因以工程款未到位为首,然而,近年来因工程质量出问题造成的欠薪也屡见不鲜。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工程质量出问题引发的讨薪官司。法院判决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22名农民工承担责任。

    张师傅等22名农民工来自重庆市彭水等地。2007年10月,他们被包工头李某招工,到石家庄市一处工地干活。该工程是河北省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包给李某的,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地一综合楼的全部模板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可是张师傅等人进场两个多月后,公司认为工程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随即停止了工程建设,并将张师傅等人送出工地,同时拒发工资。

    张师傅等人对公司的做法不理解,认为工作是按照施工方的指挥干的。即使有问题也不是他们造成的,为什么扣发他们农民工的工资呢?张师傅等农民工认为包工头李某应该发给他们工资,经过计算,22人工资共30040元,误工费9900元,共计39940元。

    包工头李某并不否认农民工干了活,也不否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也认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不在农民工。但他说:“我们都是给公司干活的,公司现在欠着我工程款不给,所以我也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于是,包工头李某给22名农民工打了欠条。

    张师傅等人又找到公司。公司表示与22名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欠他们的工资。

    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师傅等将公司和李某起诉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

    裕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和李某进行了工程清算,清算单上列明李某工程量完成总和为53256元,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3万元,双方对工程清算单均无异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公司应在欠付2325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张师傅等22人的工资承担责任;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师傅等22人欠款共计39140元。

    接到判决书后,公司履行了法院判决。

    据张师傅等人的代理律师、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崔进军介绍,目前建筑领域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很多,由此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现象也屡有出现。这个案例的判决有一定代表性。工程出了质量问题,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农民工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人,那么就应全额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应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记者 张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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