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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将减免有关收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宁2月3日电(记者刘晓莉)将从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要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可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这个办法规定,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同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照顾,优先安排经营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和贴息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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