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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在30日内提供适当岗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宁2月5日电(记者刘晓莉)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获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的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经确认属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在30日内为这一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法规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等事务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提供招聘用人指导、联系跨地区人员招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为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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