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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部门出台多项新规定助推外资企业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京2月5日电(记者凌军辉、林凯)针对当前外资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南京市工商局日前出台多项新规定,在用足、用活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放宽、放缓、放松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要求,助推外资发展。

    南京市工商局局长马和欣5日表示,通过前期的调研和座谈,他们发现由于资金紧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三类问题,一是首期出资已到位,正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突然受金融危机影响,导致剩余注册资本不能如期到位;二是母公司刚在国际市场上市,但国际金融危机导致融资困难,影响资本不能到位;三是企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之后,受金融危机影响导致新项目暂时搁置。

    新规定明确,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外资企业出资因其股东遇市场变化和有关政策调整而受影响导致逾期而要求延期的,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批及核实后,可以在登记部门备案,在此期间不影响企业年检,年检时也不做处罚。同时,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首期20%到位后,其余逾期并要求延期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审批,可以在登记部门备案,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马和欣表示,新规定放宽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已经出资、一年内尚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原则上应予保留,并会同审批等部门采取延期、转行等方法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逾期完全没有出资,也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愿意调整经营范围并承诺出资等,登记机关应会同审批部门给予办理。

    新规定明确,外资企业以实物、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出资的,可以占其注册资本的70%,因工业产权的评估、验资和实物、机器设备办理运输、入关、检验及评估手续而导致逾期的,在6个月以内不作为逾期出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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