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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环青海湖地区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试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宁2月18日电(王生元)从今年3月开始,青海省将在环青海湖地区的海南、海北两个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率先推行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试点,农牧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将由此大大降低。

    青海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李秀忠介绍,以前,青海省内医疗机构出售的药品零售价要在医药公司进货药价基础上增加15%左右的差价,所谓药品价格零加成,就是取消这15%左右的差价,使农牧民群众就医得实惠。环湖地区三州推行药品价格零加成政策在青海省尚属首次。

    据了解,在环青海湖三州所属各县(市)、乡(镇)、村卫生机构使用的西药、中成药和民族药成药实行零加成;自采自制自用的藏(蒙)药制剂,经县级发改、卫生等有关部门核定实际成本,按成本收费;中药饮片暂时没有列入零加成药品范围。其中,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比例在80%以上的县、乡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加成,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比例在80%以下的县、乡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率下调到5%,所有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加成。

    李秀忠说,环青海湖三州所属各县的药品将实行统一渠道配送,统一供应价格,实现基本医疗药品价格的统一。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经费按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按规定标准落实乡村医生补助。

    实行药品零加成试点,目的在于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让利于民。另据介绍,实行药品价格零加成后,各县、乡、村医疗机构要公开基本医疗零加成药品品种、价格,定期公开公示让利费用,提高社会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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