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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图表: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工委刑法室在有关资料中指出:“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

    近年来,美国运通信用卡公司客户资料失窃、英国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泄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强烈反响;不久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给学生集体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圆梦学生卡”的事件,也一时成为舆论焦点。为此,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为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形,去年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一意见十分重视,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

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腐败也将追究刑责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卫敏丽)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去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显曾提出,应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

    其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也提出,这类行为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情节较重的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草案在新增的条款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草案增加规定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建议将新增加的内容作为一条单独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审议中,还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情节较轻的”、“关系密切的人”的含义作出界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论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解决为宜。

    有关专家表示,刑法的这一修改将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者的“钱权交易”行为,使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

我国拟将绑架罪最低刑期从3年提高至5年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定为5年有期徒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在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表示,应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认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修改表示肯定,但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严重犯罪量刑过轻,建议将起刑点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中“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的法定刑起刑点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将延续现行偷税罪定罪标准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卫敏丽)尽管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我国刑法现行偷税罪定罪标准提出了修改意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决定继续延续这一标准,在定罪时兼顾偷税数额与偷税比例。

    就有关不履行纳税义务定罪量刑的标准,原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为既要达到一定数额,又要达到一定偷税比例。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这一条款,规定只要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一定比例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考虑到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纳税企业,其规模、应纳税数额等情况差别很大,以偷税数额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定罪标准比较恰当。

    法律委员会同时表示,草案的规定是延续了现行刑法的规定,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是这样做的。是否对此作出修改,如何修改,尚需认真研究论证,本修正案以不修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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