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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秘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王茜、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

    国务院在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这个条约的议案中表示:“《中秘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是中秘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中秘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与秘鲁自1971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在政治、经贸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不断加强。2005年1月,我国与秘鲁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近年来,两国双边贸易额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已经成为秘鲁第二大贸易伙伴和出口市场,秘鲁是我国在拉丁美洲的第五大贸易伙伴。

    随着两国经贸关系的扩大和深化,双方人员往来也更加频繁,民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为了确立两国民商事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础,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民商事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必要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8月,由外交部、最高法院、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秘方代表团在利马就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进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8年3月19日,我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与秘鲁外交部部长何塞·安东尼·加西亚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秘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秘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共33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法院裁判文书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交换法律资料;争议的解决;条约的生效、修正和终止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络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秘鲁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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