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 陈菲)针对当前我国救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与民政部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而形成的。据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四方面问题而设置。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救灾工作管理体制不顺,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不清,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率;其次,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大多只适用于单项自然灾害,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缺乏法定的联动机制,未形成救灾的统一规范;第三,救灾准备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在救灾资金、物资储备、技术手段和信息共享等方面保障不足,重大灾害发生后救灾工作不力;第四,有的地方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骗取救灾款物的现象仍然存在,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已出台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抗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预案,对灾害应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事项做了规范。
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了以下部分内容:
――理顺了救灾工作的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救灾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统一指挥各部门开展救灾。
――完善了物资储备、技术支持、信息共享等救灾准备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综合灾害风险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制定救灾工作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等等。
――明确了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要根据灾害风险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发布规避风险警告,开放避难场所,启动物资调运机制,做好转移安置工作;灾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等等。
――细化了灾后生活救助的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政府要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农房恢复重建工作;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冬春救助;要做好政策衔接,对救灾工作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依法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行贫困孤残供养。
――加强了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购买的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依法履行救灾工作职责、贪污挪用和骗取救灾款物、妨碍救灾工作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法制办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表示,可以在5月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
我国救灾工作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陈菲)当前我国救灾工作管理体制不顺,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不清,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率。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在中央层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救灾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救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救灾工作。
在地方层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救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应报告受灾基本情况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 陈菲)根据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受灾基本情况。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当同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在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报告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需救助人口、房屋倒塌损坏、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灾情趋势、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迟报、瞒报、谎报灾情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灾款物将只能用于六方面支出 抚慰遇难人员亲属包含其中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 陈菲)根据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救灾款物只能用于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六方面的支出。
这六项支出是: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受灾人员伤病救治;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放救灾款物时需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灾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拨付的财政性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数量和分配情况。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政府拨付的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数量,公布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时段和救助款物。
各地将建救灾物资储备库 基层可实物存储或协议储备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陈菲)根据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国将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同时,根据区域规模和需要,将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或者通过实物存储和协议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供应充足的原则,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用实物存储和协议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保障救灾所需物资的峰值供应。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完善救灾工作通信指挥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为民政及有关部门配备必需的交通和通信等救灾装备。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种类、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公园、广场、绿地等灾害应急避难场所,配备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灾物资和基本医疗设备,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纸等多种方式及时公示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我国将适时公布综合灾害风险调查结果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 陈菲)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综合灾害风险调查,对灾害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登记和评估,编制灾害风险图。综合灾害风险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综合灾害风险情况,制定救灾工作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