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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草案中有关规定与我国入世时承诺一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0日   来源:新华社

邮政法修订草案与我国入世承诺一致没有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张景勇、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是一致的,不存在对外商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不会影响在华的外商投资快递企业现有经营业务的发展。

    在邮政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的提出,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设置了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将影响外国快递公司在华的经营和投资。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是以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条件为前提的。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我国的信件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可以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继续从事上述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拟征收邮政服务营业场所必先重新妥善设置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杨维汉、周玮)一些地方在城建建设中,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予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服务带来很大不便;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居民楼,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使住户迟迟不能通邮。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就上述两个问题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人民群众享受邮政服务的权利予以保障。

    草案同时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拟征收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草案规定,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以合理的资费和标准为城乡广大群众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有些群众提出,政府在通过财政支持等措施支持和保障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同时,也要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并监督邮政企业实施。

    草案提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企业须向用户明确提示给据邮件的赔偿责任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杨维汉、周玮)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限额作了规定,即:保价邮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邮政企业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对现行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作了适当提高,是必要的。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不少用户事前不知道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邮政企业也未向用户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发生损失后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用户很不满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邮政企业须就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用户作出明确提示,以便用户根据邮件的价值选择是否按保价邮件寄递。这有利于减少赔偿责任的纠纷,保障用户权益。

    因此,草案规定,对本条规定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本条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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