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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澳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9月6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悉尼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国批准中澳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周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经表决,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澳两国自1972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顺利。近年来,随着双方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和人员往来数量的增多,涉及双方的刑事案件也有所增多。移管被判刑人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合作方式,旨在使被判刑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回到国籍国服刑,以利于被判刑人的改造和重返社会。2005年8月,澳大利亚向中国提出了缔结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的建议,中国对澳大利亚的建议作出了积极回应。2007年9月,中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和澳大利亚政府司法部部长菲利普·拉多克分别代表本国在悉尼签署了中澳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中澳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用语的定义;移管的条件;移管的决定;移管的请求与答复;移管所需的文件;移交的实施;刑罚的继续执行;移管的费用;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澳大利亚政府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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