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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7月起将全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呼和浩特6月22日电(记者任会斌)2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7月1日起全面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内蒙古由此成为全国第7个征收这一基金的地区。

    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近年来内蒙古的产煤量稳步增长。今年前5个月,全自治区已产煤约2.275亿吨,同比增长32.66%,已超过山西成为全国最大的产煤省。预计今年内蒙古的产煤量将达到5亿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孙惠民分析说,2002年以来,煤炭价格不断攀升,持续高位运行。煤炭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产煤区沉陷、生态环境破坏、收入分配不均、人口转移安置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据孙惠民介绍,依法设立、征缴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完善煤炭资源价格补偿机制,提高对煤炭价格的调控能力,从而推动内蒙古的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对解决产煤区生态环境治理、移民安置等问题,调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平抑市场价格、扶助低收入群体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内蒙古新出台的规定,煤炭价格基金由内蒙古地税局在征收资源税时一并征缴。凡在内蒙古采煤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煤种、产量按月申报和缴纳。考虑煤炭企业及下游行业的承受力,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的征收标准,内蒙古确定的标准为每吨褐煤、无烟煤分别缴纳8元和20元,其他煤种每吨缴纳15元。

    内蒙古财政厅副厅长张华告诉记者,以2008年的产煤量为基数测算,预计内蒙古煤炭价格基金的年征收额将达到70亿元左右,征收后将全额缴入自治区、盟市级国库资金入库,并实行统一管理、分配,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和平抑制市场物价、发放低收入居民生活补贴和供暖补贴、补助困难煤矿企业和老煤矿技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煤炭资源枯竭区转产、煤炭沉陷区治理和移民安置、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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