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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中国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张晓松、陈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裴春亮是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村委会主任。他在分组审议时指出,中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实施中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农村的发展,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式调处纠纷。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作了规定,还有10个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

    2004年起,农业部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纠纷仲裁试点。

    但是,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工作程序、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从2008年12月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27日终于正式出台。这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一个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所谓“纠纷”的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还对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员的条件、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农民代表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人员予以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法律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六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等情形必须回避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

    此外,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也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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